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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组团式“碰瓷”诈骗 一个也不放过!
时间:2022-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涉及江西、四川、甘肃、安徽等籍贯地的赵某某、顾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十余名无业人员,“组团式”上演一场场“碰瓷”大戏,有分有合地采取先安排人员到建筑工地务工,之后在务工期间假装从高处“摔伤”、送医治疗。

  其他人员则冒充家属、亲友赶到医院,直接索要赔偿或以当地医疗条件不行、病情严重等为由要求转院,并要求工地负责人汇款到医院账户或他们提供的账户上,最后趁工地方人员离开病房时,立即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剩余住院费用随之潜逃的方式,骗取鹰潭信江新区、甘肃兰州、山西晋中等多地的项目工地负责人人民币60余万元。案犯陆续归案后,分别受到了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等的刑事处罚,潜逃五年的张某乙于2022年4月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以案释法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量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赵某某、张某乙等十余名无业人员,文化程度均不高,从农村出来打工,却想着组团以“碰瓷”假摔的方式不劳而获,必受法律严惩。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用人单位招工时需擦亮双眼,谨防遭遇陷阱。若遇上此类靠自伤自残骗钱的“工伤”事件,切不可一味“私了”,一定要依法依规处理,譬如即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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