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自己的小车搭载被告人何某去KTV唱歌。期间,二人均有饮酒行为。7月9日凌晨1时许,二人又到夜宵店吃夜宵,期间,二人又有饮酒行为。凌晨5时许,二人离开夜宵店,徐某明知何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何某驾驶,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辆行驶至本市月湖区岱宝山路段时,与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害人轻伤一级的后果。交警赶至现场勘查,并将二人带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案发时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
【案件办理】
该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2日移送至月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月湖区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何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被告人何某驾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审理期间,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6月16日,月湖区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同月29日,月湖区法院对两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家思想上的共识和行动上的准则,但鲜为人知的是,不开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鹰潭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该案的办理,可以警醒机动车车主不要随意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否则可能会导致自己也受到法律制裁。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希望每个驾驶员切勿酒后驾车,文明驾驶,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作者:彭根福、潘嗣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