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主体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发现违法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以检察权制约刑事执行权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一、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监狱、看守所、强制医疗机构、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
对所有刑法执行活动(死刑、监禁刑、社区矫正、资格刑、财产刑等)的监督、拘禁型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活动(拘留、逮捕后羁押与监管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和特殊刑事处置措施执行活动(强制医疗)的监督。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类型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邓知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是否违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7.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被监管人的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诉;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2.对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