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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申请检察监督案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7410日,一审原告鹰潭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苏某某、徐某某、桂某某、鹰潭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苏某某、徐某某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2619元。次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苏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苏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苏某某支付年利率24%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低于合同中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苏某某和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桂某某、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某某、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鹰潭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61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019621日,原审被告徐某某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7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9822日,徐某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生效判决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认为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其到庭,导致其无法提供离婚证等证据,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调查与处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于2019822日受理该案,控告申诉部门认真听取了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诉意见,审查了徐某某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了徐某某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听取了本院第二检察部办案检察官的意见,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

  2019822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将徐某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申请检察监督案转本院第二检察部依法办理,并跟踪办理结果。20191028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1114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2020228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民事判决,徐某某不承担偿还苏某某所欠债务的连带责任。目前,再审判决尚未生效,正在二审上诉期。

  【法律分析】

  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与原审被告苏某某在2013423日办理离婚。20141224日,原审被告苏某某提供盖有“作废”字样的结婚证,向被申请人鹰潭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20万元贷款。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盖有“作废”字样的结婚证认定申请人与原审被告苏某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与原审被告苏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审送达程序违法。法院传票未送达申请人徐某某,均由苏某某一人签名,剥夺了申请人徐某某的诉讼权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要认真听取信访群众的意见,仔细审查信访材料,主动听取申请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和转办部门的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积极受理、及时转办,并跟踪办理,在落实“两个百分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本案中,信访群众徐某某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其诉讼权利未得到保障,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离婚证明等证据,一审法院依据错误的事实作出判决,无故增加了徐某某共担20多万元之债务。其后,徐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最后,徐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再审。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及时查阅民事审判案卷,发现程序违法,调查核实相关书证等证据提交法院,使一审生效判决得以重审改判,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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