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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
时间:2020-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一) 诈骗罪

  1.20201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无任何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邹某谎称自己有N95口罩出售。为进一步获取邹某信任,黄某提出可通过支付宝签订电子服务合同。随后,二人通过支付宝签订了个人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邹某向黄某购买N95口罩500个,每个13元,合计6500元。次日凌晨,邹某将6500元口罩款通过手机银行转入黄某账户,黄某在收到款项后,将地垫冒充口罩邮寄给邹某。

  2.2020127日,四川省资阳市的被害人于某看到被告人黄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的销售口罩的广告,便主动联系黄某,提出购买1000N90口罩,后于某按黄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黄某支付订金1500元。几日后,于某又向黄某提出购买大量口罩,并按黄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向黄某支付订金20000元、微信提现手续费100元。黄某收款后将该微信帐号申请冻结。

  (二) 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黄某租住在本市信江新区翰宫尚城小区。20201月前后,黄某容留吸毒人员江(网逃犯、另案处理)在上述租住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混合物十余次;2020124日,黄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上述地点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一次。   

  被害人邹、于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江

  【调查与处理】

  202028日,公安机关对黄某诈骗邹某6500元口罩款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指导案件办理,我院在市院指导下迅速成立疫情案件办案专班对该案进行提前介入,迅速掌握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10日公安机关报捕,我院于当日作出批捕决定,并就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其他诈骗、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提出继续侦查的意见,并持续跟进,指定专人对接,随时了解案情和取证情况。215日,我院再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查清黄某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骗取于某21600元的具体细节、以及进一步梳理黄某银行流水,查清黄某是否涉嫌其他诈骗犯罪。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卷中反映出“喵咪”、“杨杨”、“明明”、任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以及黄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事实。

  20202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在前期提前介入阶段已经做好引导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基础上,于次日完成该案审查起诉工作,以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

  2020222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院提出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黄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月湖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两次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8100元,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妨害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本院按照党中央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惩治疫情违法犯罪工作部署的指示精神,依法从严从快办理该案。公安机关将案件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对案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从现有证据中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的蛛丝马迹,积极指导公安机关取证调查,查清案件任何细枝末节,最终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指导下发现了该犯罪嫌疑人两起新的犯罪事实。在对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时,检察机关勇于担当,均在24时之内办结,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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