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5月以来,以徐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月湖区内进行非法传销过程中,以谎称网络交友、帮助找工作等欺骗方式,将被害人杜某某、刘某某、田某、陈某某等人骗入传销窝点,有组织的实施多起抢劫、非法拘禁犯罪,其中抢劫被害人财物8万余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年10月23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1月21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某等人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判决。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察官后语】
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在便利和丰富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空间。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当我们享受网络生活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网线的另一端的“美女”、“高薪”可能就是危险在等待。(黄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