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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时间:2018-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何准确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要旨

  《刑法》第143条之规定的犯罪,要求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由于危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如何认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成为司法办案中的难点问题。根据两高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列举了五项情形,其中第四项为“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对何为“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缺乏量化标准。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生,个体

  2013年8月,广东的刘某华、潘某荣(已判决)共同出资成立了佛山市倬宇贸易有限公司。同年9月开始,该公司通过不法途径从香港购入“Nutrilon ”(译文:牛栏)字样品牌的婴幼儿奶粉,通过网络注册“卓宇源母婴用品店”,以网店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2014年5月至9月,鹰潭市月湖区正大街25号“我爱宝宝母婴用品店”店主肖某某通过网购形式,以每罐140元或145元的价格,分四次共计支付36410元,从“卓宇源母婴用品店”购进无中文标识且无检测检疫报告、随货通行单等相关文件的上述婴幼儿奶粉254罐,在其所经营的店中以每罐160元至18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累计4万余元。

  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联合广东省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抓获刘某华等八人,并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工业区南大道南区三路5号倬宇公司仓库内查获19000余罐尚未销售的外包装印有“Nutrilon ”(译文:牛栏)字样品牌的婴幼儿奶粉。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扣押的上述婴幼儿奶粉抽样检测,所含营养成份及外包装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焦点问题

  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肖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奶粉,销售金额4万余元的事实,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标准中规定: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本案中,肖某某销售的奶粉经检测,检出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类等项目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其中必需的蛋白质含量均比标准的下限低了30%,未检出维生素K1,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检验报告未具体说明是否为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结合到婴幼儿所需的营养成分绝大部分来自配方奶粉,且具有长期性与不可替代性,故可认定为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现有的检测报告可以认定该奶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能认定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现有检测数据、相关材料对此难以认定,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四、评析意见

  当前“洋奶粉”备受追捧,折射出家长们对国内食品安全的担忧,对婴幼儿食品更高安全标准的期许。一些不法商家乘机销售国外无中文标识、无检测检疫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婴幼儿奶粉,甚至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牟取暴利,危害婴幼儿健康成长。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司法工作人员结合经验法则,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姿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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